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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2022-06-09 答复时间:2022-06-14 答复部门:水资源管理司
咨询内容
  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以上两条,未明确规定需要追缴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依据这一条,好像又需要追缴水资源费,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水井、擅自增加井深的水井是否要追缴水资源费,依据是什么,请领导给予解惑!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水资源费是取水单位或个人因为其使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补偿性费用,因此,取水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使用水井取水,也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惩戒,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2.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于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对于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地下取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条件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改变取水水源井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