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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实践中,某公司通过水库放水闸取水,水闸属于水库管理单位所有,取水单位已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现咨询如下问题:1.该取水行为属于直接取水还是间接取水(是否符合460号第二条之规定情形);2.申请取水许可的责任主体是谁(水库管理单位还是某公司);3.若供水单位向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对象供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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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水库依河道或湖泊而建,从其中取水属于直接取水,需进行取水许可申请。水库管理单位作为水库工程取水单位,按水资源配置类型、取水用途申请取水许可证。而从水库取水的其他单位按取水类型和各自取水用途申领取水许可证。

留言日期:2024-03-14答复时间:2024-03-21答复部门:水资源管理司 阅读详细内容 >>

  •   由于近几年均为丰水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量较小,在换发取水许可证时,能否按照近几年取水量对其取水许可的水量进行核减。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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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关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审批时,不能简单以灌区因丰水年导致灌溉用水量减小为由,对灌区取水许可水量进行核减,应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行业平均用水、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核定其延续取水许可量。具体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留言日期:2024-03-06答复时间:2024-03-12答复部门:水资源管理司 阅读详细内容 >>

  •   本人有住建部的监理工程师,增项考取了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想变更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因为单位目前需要该专业人员申请资质,是否可变更,如果不能变更,本人能否增项考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相当于水利内部变更或者增项)谢谢您,期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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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以变更。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通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考试”的,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通过“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考试”的,只能申请注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

      2.可以增项考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

留言日期:2024-03-07答复时间:2024-03-08答复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司 阅读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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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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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留言信息:4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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