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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令13号,2000年5月15日发布,现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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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关注!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现行有效。
留言日期:2022-06-28答复时间:2022-06-28答复部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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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在水利部官方网站,有新闻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于2021年11月6日起实施,而在水利部官网、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却只有文件概述,无导则具体文件内容。请问在哪里可以查阅到该导则的官方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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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已向社会免费公开标准文本,通过访问现行有效标准查询系统可查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标准文本。访问网址为:http://gjkj.mwr.gov.cn/jsjd1/bzcx/。
留言日期:2022-06-17答复时间:2022-06-21答复部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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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以上两条,未明确规定需要追缴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依据这一条,好像又需要追缴水资源费,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水井、擅自增加井深的水井是否要追缴水资源费,依据是什么,请领导给予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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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水资源费是取水单位或个人因为其使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补偿性费用,因此,取水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使用水井取水,也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惩戒,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2.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于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对于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地下取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条件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改变取水水源井深等。
留言日期:2022-06-09答复时间:2022-06-14答复部门:水资源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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